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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开设赌场案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陈亚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3
浏览量:1862

辩护律师:陈亚飞律师

量刑建议: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号:2018)粤0303刑初706号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大厦内收受他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然后将他人的投注交给庄家吴某,庄家吴某按赌客的投注额返钱给被告人周某,赌客买“特码”就返回投注额的12%给被告人周某,赌客买“平码”就返回投注额的1%给被告人周某。2017年11月30日21时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罗湖区某大厦抓获被告人周某及赌客邱某、郑某、邓某等4人,缴获赌博用的电脑三台、手机一部。经查,邱某当天投注300元人民币,郑某当天投注约1500元人民币、邓某当天投注150元人民币。另查明,自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收受多名赌客投注,收受的投注金额达人民币476377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诉请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1、本案犯罪金额计算不合理、不准备,被告人周某和庄家吴某之间的下注以及输赢的结算都是通过支付宝转账交易,经统计支付宝转账记录,庄家吴某转账给被告人周某34640元,周某转账给吴某88620元,他们之间的转账记录一共只有这么多,达不到公诉机关指控的40多万元的投注金额,该案的量刑亦达不到3年以上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2、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周某平常表现好,无犯罪前科。4、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关于本案情节严重的指控,经查,本案的微信聊天记录虽显示投注额为476377元人民币,但被告人周某与庄家吴某往来赌资金额仅为123260元人民币,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不能排除部分投注并未实际付款的合理怀疑。本着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本院认定全案的犯罪数额为12521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关于本案属于情节严重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等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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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亚飞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所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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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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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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